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数字贸易规模庞大,但强度不够,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标准制定上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我们要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机遇,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推动数字贸易规范建设,逐步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对标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探索实践关键议题。通过加入DEPA、CPTPP的契机,积极参与WTO、G20等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议题谈判,对标USMCA、UJDTA、RCEP等数字贸易章节或协定,加强合作主动融入区域及多边治理体系,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将自身规模优势与美欧日数字贸易规则相结合,秉持数字贸易的“中国模板”,规范电子传输关税、电子认证和签名、个人隐私与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等基础性议题,学习借鉴欧美例外原则、弹性条款等对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源代码保护等新兴议题设定规则。加快数字贸易标准分类统计体系建设,参照《数字贸易测度手册》《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结合数字贸易实践,基于数字贸易、数据流动、数字交付等核心特征尽快统一数字贸易统计口径与标准分类,构建反映数字贸易发展、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强化国内政策对接,营造一流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数字贸易制度框架,及时跟踪数字贸易营商环境建设,出台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指导方案,在保证重要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构建开放和安全的企业跨境经营环境。根据产业重要程度、开放难易度,循序渐进推进数字服务贸易开放。不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改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条件,强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数字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着力解决线上经济竞争失序、虚假营销、个人信息泄露、算法合谋、“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网络监管手段和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数字贸易全球价值链分工与合作,加强海外数据存储、处理、分析服务建设和开发海外电商平台,完善电子支付、国际物流、数字营销、网上争端处理机制建设。强化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数字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数字贸易的知识支持与技术创新作用。
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促进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参照RCEP相关规定,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跨境数据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强对出入境数据的监管。优化数据传输的相关法律体系,战略布局关键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核心产业,加速5G、6G、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技术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融合渗透,实现传统产业链上下游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依托货物贸易竞争优势,带动数字金融、远程医疗、线上展会、数字教育等新兴数字服务业态发展,优化数字贸易结构,补齐服务贸易发展短板,提升全产业链整体运行效率。推动数字经济相关行业进一步开放,降低数字经济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数字服务贸易以服务外包等形式加速融入全球价值链。加强重点领域、辐射面广的数字贸易企业培育,发展云服务、数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形成数字贸易企业的聚集,加快培育世界级的数字产业集群。
依托自贸试验区等平台进行压力测试,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加快先行先试USMCA、UJDTA等规则,为数字贸易规制创新贡献中国智慧。基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跨境电商生态圈建设,打造数字贸易发展示范区,力图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和服务准入、国际规制对接、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和数据标准制定等方面率先落实。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平台,促进数字跨境流动与外贸的数字化转型,深入参与全球数字产业链价值链分工。有的放矢地推行数据分层分级分类试点,区别对待不同种类的数据,稳步推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加快推动中国国内行业或部门规则、技术和标准的多边化,主动合作开发与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相关的各类技术标准、产业指南、监管条例等,强化中国在“一带一路”、RCEP等协定中数字贸易领域的引领作用。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