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据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到2030年数字技术将促进全球贸易量每年增长1.8~2个百分点,全球服务贸易占比将从2016年的21%提高到25%,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全球贸易竞争格局正在重塑,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争夺日益激烈。
CPTPP作为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最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更侧重于提高数字贸易规则水平,其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既延续了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等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又创新性地引入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较具争议性的议题,还为多项条款预留了回旋的空间如设置例外条款等。
DEPA则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并就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数字贸易产业尚未形成规范化体系,存在法规制度不尽完备、头部企业参与不足、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统计方式仍未统一、监管模式需要创新等问题。此外,数字贸易带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研究数字贸易战略布局的关键时刻,承担国家使命的自贸试验区更要勇立潮头,将加快试行CPTPP和DEPA的数字贸易规则当作一项新的任务,积极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为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谈判、形成数字贸易中国方案积累经验。
一是构建适应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议参照全国经济特区在法治、税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予以一揽子授权,首先加快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各项相关法律的单独立法,保障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建立健全独特的法治体系。对照CPTPP和DEPA条款,结合数字贸易的实际需求,对产品版权、防盗软件、源代码开放、数据流通、信息保护、数字交易、不正当竞争、保守商业秘密和数字化产品税收等行为设立详细而明确的规范要求,完善适应国际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创新需求的国际经贸新规则。
二是打造数字贸易开放创新体系。一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IPv6、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际互联网交换中心,构建起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加强数字信任安全底座建设。另一方面,培育数字贸易企业。重点发展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贸易产业,大力吸引和培养数字贸易龙头企业,鼓励数字贸易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数字贸易行业的产业群,加快形成数字贸易发展新高地。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上海、海南等自贸试验区(港)已经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应基于此,进一步确立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中国在全球开展互认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奠定基础,进而推动中国的行业标准成为国际或区域性的标准。
四是构建全要素多层次智慧监管体系。提升政府部门的数字化治理水平,完善多层次、全要素完整的监管架构,建设涵盖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的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制定联动处置应急预案,以跨部门和平台化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数字贸易进行实时的风险评估和梯度管理,不断完善智慧监管体系。
去年中国申请加入CPTPP,彰显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意义就如同“二次入世”。当下,世贸组织面临着极高的改革呼声,其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功能之一即解决贸易纠纷争端,但由于部分国家的阻挠而无法发挥正常作用,被逐渐边缘化。因此,在申请加入CPTPP之际,我们应高度关注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最高水平接轨,让这一机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CPTPP在争端解决方面可能引起与中国现有法律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管辖争端。CPTPP第28章限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规定极易与中国诉讼法、国际法中的专属管辖、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等规定内容产生冲突及法条解释论层面的争议。二是上诉争端。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同,CPTPP取消上诉机制,但各国目前都拥有错案纠正制度,会形成某一主体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胜诉但在CPTPP框架下却败诉的相互矛盾的局面。三是其他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在争端解决环节中CPTPP作出的其他创新性规定可能会导致司法救济系统的紊乱,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