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整后的清单进一步扩容,新增了滑雪用具、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快速发展在为“买全球”提供更多可能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产品责任风险和维权监管难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跨境网购权益的呼声渐高。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冯晓鹏、合规业务部主办律师王溢美和合规业务部律师助理马聪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跨境电商企业及境内代理人和跨境电商平台两个角度,探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以促进跨境电商从业者合规经营,共促消费公平。
跨境电商企业及境内代理人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货权所有人的境外属性,给国内监管作用的发挥带来了一定制约。为此,2018年11月,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486号文”)首次创设了“境内代理人”这一角色,即“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作为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的‘代表’,境内代理人为国内行政部门加强跨境电商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冯晓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对境内代理人的适用,进一步规制了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团队指出,跨境电商企业及境内代理人应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质量安全、退货管理等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做到合规经营。
在信息披露方面,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因商品来源地不在境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本就存在质量标准、标签语种等差异,加之涉及通关申报等诸多环节,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更显重要。跨境电商企业应充分披露商品信息及通关所涉的风险,并告知消费者。
在质量安全方面,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与中国的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在商品的质量风险控制上应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在退货管理方面,要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因涉及跨境等因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退货流程更为繁琐且耗时更长,存在退货慢、退货难等问题。跨境电商企业应保护消费者退货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关于退货的规定,也要注意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规定,不得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货要求,不得恶意设置阻碍,增加消费者退货难度,要让消费者能放心买、省心退。
此外,跨境电商企业及境内代理人还应当关注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搭售行为、自动续费等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及自主选择权。
跨境电商平台责任
相比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注册在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承担上的受关注度日益提升,如何进一步落实平台责任、通过平台实现对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是近些年的立法趋势。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应承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团队重点提及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跨境电商平台作为向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在消费者注册及商家入驻前就应制定合理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引导入驻商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资质审核及侵权赔偿责任。跨境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信任基础。如果入驻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的商品存在问题,则不仅跨境电商企业要承担责任,具有审核监管责任的平台也要为其审核不到位负责。486号文就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先行赔付”的侵权责任,因此,跨境电商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求和合规成本都更高。
三是划分频道,避免误导。伴随业务发展,跨境电商平台也开展了自营业务。此外,由于国内主流跨境电商平台实际上多为国内电商平台的“国际/海外”分支频道,商品销售时也存在一个平台入口同时销售国内和跨境商品的情况,存在因标识区分不明确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情况。为帮助消费者更加明晰自营与非自营,境内电商与跨境电商之间的责任主体、交易方式等区别,电商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强调。
四是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也应遵守平台责任。新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依托社交和直播发展的跨境电商同样应关注并遵守平台义务及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