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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 文章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答: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建设用砂分天然砂和机制砂两大类。其中,天然砂包括河湖砂、陆地砂、海砂,机制砂是由机械破碎制成的砂石。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供需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采,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国内主要江河来沙量大幅下降,加之一些地方对砂石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行业整治工作简单粗放,没有统筹好“堵后门”和“开前门”的关系,机制砂石企业数量明显减少,造成区域性短期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低质砂石进入市场,增加基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本的同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并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亟需采取综合措施,稳定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工程项目正逐步有序复工复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及时部署各地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促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问: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答:我国砂石骨料消费呈逐年增长态势。过去以天然砂石为主,主要源于山川河流,随着天然砂石资源枯竭、生态保护要求提高和建设工程需求量持续增加,机制砂石逐渐替代天然砂石弥补市场需求,目前机制砂石已占建设用砂石的70%左右。

  机制砂石主要指由原生矿产资源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砂石颗粒,具有技术装备先进、规模大、生产周期短、产品成分单一、粒径可调、质量可控等特点。国内一批重点工程均将机制砂石作为主要原料。

近  年来机制砂石生产快速转变为大规模集约化机械化自动化工厂,行业发展取得很大进步,但也面临供应能力弱、绿色发展水平低等问题。《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机制砂石行业的管理和引导,从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建设用砂需要。

  三、问:《指导意见》在加强机制砂石供需衔接、保障重点地区供应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当前砂石需求热点区域主要集中在泛长三角集群、长江中游集群、成渝集群、中原集群、珠三角集群、京津冀集群、关中集群七大板块,占到了中国砂石市场消费量的60%。

  保障砂石供应的主体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在做好本地区规划平衡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省份的联动。在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方面,要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各地矿产资源、交通物流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国内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要合理增加采矿权投放,加强资金、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通过技术改造等支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新的优质产能,提高供给水平。加强贵州、江西、广西等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在加强运输保障方面,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打通自建铁路和国家铁路联接最后一公里。

  四、问:河道砂石是保障砂石供应的重要来源。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河砂资源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实际情况,《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疏堵结合,既堵后门又开前门,在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大力推动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缓解砂石市场供需矛盾。

  一是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督促指导各流域机构和各地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结合编制采砂规划,督促指导各地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

  二是推行统一开采管理。为破解河砂开采中的“小、散、乱”和管理难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部分地方探索实施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方面好的经验,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强化现场监管,维护开采秩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三是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力度。总结长江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研究出台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增加砂石资源供给。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实现河道治理与河砂开发利用双赢。

  四是规范和优化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经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整治项目,所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五、问:请介绍一下建筑工程使用海砂的情况,如何严格规范海砂使用?

  答:据不完全统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净化海砂在总用砂量中占比约6%。近一段时间,由于地理和成本因素,净化海砂已成为部分沿海地区建筑用砂的重要来源。但海砂氯离子含量高,直接使用会给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带来隐患,必须经过严格净化处理,确保氯离子含量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才可以用于建筑工程。目前,国家和部分地方制定出台了有关海砂及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标准,要严格贯彻执行。

  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制度,杜绝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质量不合格的海砂,确保海砂及混凝土质量符合使用标准要求。同时,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达标的混凝土,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六、问:《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每年产生数十亿吨尾矿、废石,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砂石骨料,既可减少对一次资源消耗、弥补天然资源不足,又能实现固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堆存、填埋占地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同时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七、问:《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请问有哪些具体部署安排?

  答:近年来,建设用砂供需矛盾突出、价格快速上涨,一些地方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危害十分严重。近两年,媒体也曝光了一些非法采砂案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全面遏制河道非法采砂乱象。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要逐河段公布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4个责任人名单,压紧压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突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指导督促各流域、各地结合实际,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实行台账管理,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维护采砂秩序,确保河道安全。其中,突出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为重点,严格管控长江中下游采砂活动,狠抓黄河晋陕峡谷段非法采砂整治,切实保障大江大河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清理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建立非法采砂问题“查、认、改、罚”快速查处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准确认定问题、迅速清理整治并严肃执纪问责。同时,针对河道采砂管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责任制落实、规范化管理、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执法打击等制度,推动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八、问: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意味着要放松生态环境监管?下一步在推进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会有哪些考虑?后续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导向是要加强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坚决做到“开前门、堵后门”。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是粗放无序发展,而是要统筹做好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一是推动砂石可采区域规划加快落地,统筹做好新建项目布局选址;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砂石新建项目及配套矿山开采项目将给予积极支持;对原有合法项目,依法开展延续审批。

  二是坚决反对环保“一刀切”行为。对发现以生态环保为由,不分青红皂白地集中关停采石采砂企业的等“一刀切”行为,发现一起,督办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能够通过整改措施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指导地方给予足够整改时间;鼓励暂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砂石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现复工复产。

  三是坚决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开采行为。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严格监管,禁止采砂采石活动;对乱采滥挖、只开采不治理、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开采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严格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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