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数字贸易企业经营规范》团体标准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数字贸易企业经营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推动团体标准在行业内的实施与应用,规范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推进和管理。
第二章 试点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团体标准试点地区是指团体标准试点单位较集中的地区,团体标准试点单位是指从事数字贸易业务的相关企业。
第四条 试点地区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能够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第五条 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
2、被纳入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名单;
3、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培训,认真学习团体标准条款,至少5人取得团体标准培训结业证书;
5、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未受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第三章 试点申请与实施
第六条 团体标准试点地区由所在地行业主管机构或园区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试点单位由从事数字贸易业务的相关企业自愿申报。
第七条 团体标准试点地区需提交《团体标准试点地区申请表》(附件2),内容包括所在试点地区申报单位信息、产业发展情况介绍、试点工作主要内容等。试点单位需提交《团体标准试点单位申请表》(附件3),内容包括试点目标、工作内容、进度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试点申请后,对试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团体标准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试点地区及单位进行现场辅导。
第四章 目标任务
第九条 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主要目标是:增强数字贸易企业标准化意识,推广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应用,提高数字贸易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树立数字贸易行业品牌形象,促进数字贸易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推广团体标准的运用与实施,规范数字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推动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试点组织机构的具体任务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协调部门分工、督促任务落实、组织验收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等。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围绕《团体标准试点单位申请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目标、重点工作、推进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及试点单位应加强数字贸易行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有计划地进行标准化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对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统一管理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应不少于一年,对于已满一年的试点单位,可按照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试点验收工作由专家委员会组织数字贸易行业专家共同参与,验收工作组由不少于5位的行业专家组成,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组根据团体标准试点单位标准执行情况,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验收程序:
1、召开验收首次会议。验收安排会由验收工作组的组长主持、试点单位最高管理者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2、试点单位向验收工作组现场演示标准执行情况,汇报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试点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
3、查阅文字资料。验收工作组查阅反映试点工作推进的相关制度文件、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
4、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评估结论。
5、验收工作组向试点单位沟通验收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后,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单位颁发“《数字贸易企业经营规范》团体标准试点单位”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条 “《数字贸易企业经营规范》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应总结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成果宣传。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数字贸易企业经营规范》团体标准试点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收回其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试点地区,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专家按照试点单位验收程序,对试点地区申报的试点企业进行验收,五家及以上企业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可授予“《数字贸易企业经营规范》团体标准试点地区”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为团体标准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不收取费用。组织行业专家对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进行标准培训、现场辅导和验收工作组验收环节的成本由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